一、 報關前應準備事項:
出口廠商倘有貨物出口,如擬交船運,應注意出口輪船截止收貨日期及結關開航日期,預先向輪船公司洽定載位及取得裝貨單。如係應辦輸出許可證貨物,應依規定向經濟部國際貿易局等主管機關申請核發輸出許可證。此外,並應備齊各項必要文件,以便出口報關時應用。上述手續辦妥,次一步便須於該輪船之截止收貨日期前之規定時限內,將貨物全部運進碼頭倉庫或貨櫃集散站,出口貨物完成進倉後,倉儲業者透過通關網路將貨物進倉資料傳輸至海關電腦主機。
二、報關時應檢附之文件:
(一)出口報單正本(倘符合C2無紙化作業規定者,可將相關電子檔案資料以檢附申辦文件訊息上傳至通關網路,再經由通關網路轉送至關港貿單一窗口。)
(二)裝貨單(Shipping Order;S/O;又稱下貨准單或訂位單)或託運申請書(Shipper's Letter of Instruction或Cargo Shipping Application;又稱託運單)。
1、海關要求或於備援情況下提供正本或以影本替代,正常情況下免繳。
2、每份出口報單,不得將數張託運單合併申報。空運併裝出口貨物,得以數份出口報單共附同一託運單,惟需檢附併裝單2份。
(三)裝箱單(Packing List;P/L)
1.散裝、裸裝、僅1箱或種類單一且包裝劃一之貨物(不論是否查驗)均得免附(2箱以上不是單一包裝貨物請提供裝箱單)。
2.為簡化手續,便利廠商起見,裝箱單如提供正本,並經權責人員簽署者,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如報關業以出口商傳真正本簽署或蓋章之裝箱單報關,經加蓋報關業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後,海關可接受。
3.為利C2出口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通關作業,出口人於委任書加註「為辦理C2出口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作業,對於未蓋有委任人公司章及負責人專用章之電子化文件,確係由委任人出具並提供受任人無訛」文字聲明後,裝箱單可免蓋廠商及報關業者公司章、負責人專用章。
(四)裝櫃明細表(Container Loading List) :1份報單申報整裝貨櫃2只以上時請提供本明細表。
(五)輸出許可證(Export Permit;E/P)正本(海關存查聯)
1.廠商出口貨品,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繳E/P;無 E/P 者,應附發票或其他價值證明文件1份。
(1)廠商輸出表外貨品免證:廠商(依「出進口廠商登記辦法」辦妥登記之出進口廠商)輸出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免證。
(2)廠商以外出口人輸出小額貨品免證:廠商以外之出口人(包括個人),輸出未列入「限制輸出貨品表」之貨品,應向國際貿易局簽證。但金額在離岸價格(FOB)美幣20,000元以下或其等值者,免證。
(3)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免證輸出:
A.停靠中華民國港口或機場之船舶或航空器所自行使用之船用或飛航用品,未逾海關規定之品類量值者。
B.漁船在海外基地作業,所需自用補給品,取得漁業主管機關核准文件者。
C.寄送我駐外使領館或其他駐外機構之公務用品。
D.停靠中華民國港口或機場之船舶或航空器使用之燃料用油。
E.中華民國對外貿易發展協會及中華民國紡織業外銷拓展會輸出商業用品。
F.輸出人道救援物資。
G.其他經國際貿易局核定者。
(4)小量郵包及旅客自用物品免證:郵包寄遞出口小量物品、旅客出境攜帶自用物品,依海關之規定辦理。
(5)其他法令另有管理規定者,彙編「限制輸出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簡稱「協查表」或「協出表」)辦理之。
A.輸出「限制輸出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內之貨品,於報關時,應依該表所列規定辦理。
B.「限制輸出貨品、海關協助查核輸出貨品彙總表」設「中華民國輸出入貨品分類號列」、「貨品名稱」及「輸出規定」等3欄。
2.已單證比對之E/P者,報關人報關時得免附。
(六)發票或商業發票:無輸出許可證及其他價值證明文件時,應提供(前關稅總局83年6月28日(83)台總局徵字第01928號函)。
1、應經廠商權責人員簽署。
2.為便利海關及報關人作業起見,經設計統一格式:(1)請廠商儘量採用(2)在「不變動原設計欄位及排列順序」前提下,可彈性作局部或全部放大或縮小。
3.增列CCC Code 及 Brand 欄位,請廠商儘可能填列,俾提升申報內容之品質。
4.為簡化手續,便利廠商起見,發票如提供正本,並經權責人員簽署者,免再加蓋廠商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如報關業以出口商傳真正本簽署或蓋章之發票報 關,經加蓋報關業公司章及負責人私章後,海關可接受。
5.為利C2出口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通關作業,出口人及報關業者於委任書加註「為辦理C2出口報單檢附文件無紙化作業,對於未蓋有委任人公司章及負責人專用章之電子化文件,確係由委任人出具並提供受任人無訛」文字聲明後,發票可免蓋廠商及報關業者公司章、負責人專用章。
(七)貨物進倉證明文件
1.連線申報者:由倉儲業者用「連線方式傳輸」進倉訊息給海關,報關業報關時免附。
2.非連線申報者 :倉儲業未以連線方式傳輸,而提供書面「進倉證明書」,由海關代為鍵入資料時,倉儲業應付「鍵輸費」。
(1)海運出口者:應繳驗經倉儲業倉庫管理員簽證「海運出口貨物進倉證明書」(海關聯)。
(2)空運出口者:由航空貨運站在主託運單上加蓋簽章。
(八)委任書
1.其用途係在確定報關業之委任關係。
2.書面委任書由報關人與貨物輸出人共同簽署,惟已連線傳輸者,補送報單之非常年委任書免加蓋報關業及負責人章。
3.由海關建檔之長期委任書案件,報關時免附長期委任書影本,惟應於「其他申報事項」欄申報海關登錄號碼。利用報關線上委任Web作業系統辦理委任者,報關時亦免附委任書。
4、出口貨物報關之個案委任書得先以影本辦理通關,該影本須經報關人切結「與正本相符」字樣並加蓋其公司章及負責人章,於放行後2日內(離島地區業者於放行後7日內)補送正本;倘未於前開期限補送正本者,依相關規定論處。
(九)型錄、說明書或圖樣—配合海關查核需要提供。
(十)海關協助其他機關代為查核之同意文件等:如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同意文件、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同意文件等。(惟已納入貿易便捷化作業之簽審文件,得免附)。
(十一)申請沖退原料稅者,應檢附「外銷品使用原料及其供應商資料清表」紙本1份,免電腦傳輸。惟清表如係於外銷品沖退原料稅電子化作業系統製作,且上傳成功;復經通關系統比對相符而核定通關方式者,得免附該紙本清表。
(十二)其他:依有關法令規定應檢附者。
三、船邊驗放貨物:
出口貨物如鮮貨、易腐物品、活動物、植物、危險品、散裝、大宗、箱裝及體積龐大之貨物暨其他特殊情形,可向海關申請船邊驗放,一俟該批貨物到達碼頭,即可查驗裝船,不必進倉。
四、報關應繳規費:
(一)特別驗貨費:出口貨物經海關核准於下列情形下查驗者,應徵收特別驗貨費,每一報單計新臺幣1,300元。
1、海關核准登記之倉庫、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及卸貨之碼頭空地以外存放貨物之查驗。
2、經貨主請求對出口貨物之複驗或特別查驗。
3、船(機)邊放行進出口貨物之查驗。
4、因貨主或報關人之疏誤,須由海關作第2次派單之查驗。
5、辦公時間外之查驗貨物。
但同一貨主同時申報1份以上之出口報單,如係同一種貨物並在同一時間及地點查驗者,按1份報單徵收特別驗貨費。
(二)特別監視費:經海關派員監視辦理事項,按下列規定徵收特別監視費。但經海關核准實施自主管理之事項,免徵特別監視費。
1、每一船(機)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2千元。
2、每一貨櫃集散站、航空貨物集散站、進出口貨棧、保稅倉庫、免稅商店徵收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1千元。
3、每一保稅運貨工具及其餘應徵特別監視費每一班新臺幣450元。
前項特別監視費所稱每一班,係以1日分為日勤(自上午6時至下午6時)、夜勤(自下午6時至次日上午6時)2班計算,不滿1班時限者,仍按1班計徵。
4、應徵特別監視費之貨物,因法院為關務案件辦理假扣押者,其扣押期間免徵特別監視費。
(三)鍵輸費:未以通關網路與海關連線之業者所遞送之書面報單、艙單或其他報關文件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依下列規定徵收報關文件鍵輸費。但旅客不隨身行李自行報關遞送之書面報單,由海關代為輸入電腦者,免徵報關文件鍵輸費。
1、報單:每份徵收新臺幣200元。
2、艙單:每份按頁徵收新臺幣200元,不滿1頁者仍以1頁計徵。
3、經海關指定公告之其他報關文件:每份徵收新臺幣100元。
(四)簽證文件費:海關因人民申請核發下列文件,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100元。
1、進口報單進口證明用聯、沖退原料稅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2、出口報單沖退原料稅用聯、退內地稅用聯、出口證明用聯及其他用途聯。
3、貨主為申請修改或補發輸出(入)許可證或其他文件,需要海關簽證者。
4、電腦資料文件、海關單證或稅款收據之抄本或影本。
申請補發第1至3款證明文件,依上開規定徵收簽證文件費。但尚未繳款之稅費繳納證申請補發者免徵。
(五)修改處理費: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應徵收修改處理費,每份新臺幣100元。但修改錯誤之責任不在廠商者免徵收。
1、依第(四)點規定核發之文件,申請修改者。
2、申請更正海關電腦資料檔者。
申請修改文件同時須更正該海關電腦資料檔者,按1次徵收修改處理費。
(六)影印費:海關因人民申請閱覽有關資料或卷宗,其需影印資料者,應徵收影印費不論紙張大小,每張新臺幣2元。
(七)其他徵收規費之規定,請見「海關徵收規費規則」。
五、申報通關受理單位:
(一)向分關投單者:
本關所轄五堵分關(由出口業務課業務二股收單)、八里分關(由業務 一 課出口股收單)、桃園分關(由出口業務課及南崁業務課收單)及花蓮分關(由業務課、蘇澳派出課業務一股及馬祖派出課收單)等皆辦理出口通關業務,廠商就貨物卸存地所屬分關逕向上述各分關收單單位投單報關。
(二)向本關業務二組業務一課投單者:(含必須查驗)
1、凡進儲中華、中央、弘貿、陽明、聯興、台基物流、中國貨櫃基隆碼頭集散站等貨櫃集散站及東西岸碼頭倉庫、外港碼頭倉庫等之出口貨物報單。
2、船邊驗放報單(經業務二組業務一課課長核准者)。
3、船用品報單。
六、海關受理出口報單抽驗規定及處理程序:
(一)出口貨物報關後,海關內部處理手續可分為收單、查驗、審核、放行及裝船五個步驟,茲簡述如下:
1、收單:連線報單24小時不限時間,未連線報單於上班時間內均可報關。貨主或報關業者(以下簡稱報關人)於備齊填妥之出口報單、裝箱單、發票、輸出許可證及有關證件後,在輪船截止收貨之當日向相關單位投單。各收單單位辦竣收單手續後,電腦核定通關方式為C3者,由驗貨單位派員查驗,核定文件審核(C2)者逕送業務單位審核。
2、查驗:對出口貨物之查驗,以抽驗為原則。驗貨人員就其所分派報單,前往存放貨物之碼頭、倉庫或貨櫃集散站會同報關人清點件數,開箱查驗,並按報單、裝箱單所載事項詳細核對,如認為必要,得提取貨樣,並將查驗結果註明報單內,經派驗報單主管(或其指定資深人員)複核後,送出口業務單位處理。
3、審核:C2及C3報單送出口業務單位後,由該業務單位分估人員審核並辦理分估作業。
4、放行:業務單位完成分估作業後予以放行。
(1)連線報單經抽中C2、C3(含C3M及C3X應補單)通關方式於海關上午上班後1小時內補單者,海關於補單當日完成放行;若逾上述時限補單者,海關應於補單之次1工作日內完成放行。
(2)未連線報單於海關上午上班後1小時內完成收單、鍵檔者,C1報單即予放行,C2、C3(含C3M及C3X應補單)報單於當日完成放行;若逾上述時限者,海關至遲應於收單之次1工作日內完成放行。
(3)收單後未放行前而船隻已結關者,於分估完成時電腦即不予發出放行通知,候改船出口或辦理退關領回貨物。未放行之報單欲改船出口時,報關人應出具改船申請書註明報單號碼及原申報與實際裝船船掛、S/O申請更改出口報單資料。
5、裝船:
(1)未連線之倉儲業憑報關人領到已蓋關防之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單,將貨物裝櫃或裝船出口。
(2)已連線之倉儲業、船公司,擷取出口貨物電腦放行通知訊息後,即得憑以裝櫃出倉裝船(有放行附帶條件者除外)。
(二)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報關人應主動在「申請審驗方式」欄填報代碼「8」(表示申請文件審查):
1、依簽審規定屬未按 CCC 號列別標示控管,而責令廠商(或其代理人)應「自行報明」者。
2、出口舊船舶(包括漁船)、舊汽、機車、舊引擎及舊營建機械。
3、外貨復出口且未經使用,申請退還已繳納進口稅款者。
4、疑似戰略性高科技貨品(但出口報單「輸出入許可文件號碼-項次」欄填列「戰略性高科技貨品輸出許可證」證號者除外)、有害事業廢棄物及 CITES 貨品。
5、依「長單申報簡化作業方式」規定申報者。
6、同一保稅工廠成品出口,將需辦理沖退稅之非保稅物品合併裝櫃者。
7、其他依海關規定應予文件審查者,應於報單「其他申報事項」欄位敘明申請原因。
七、出口報單原申報船舶與實際裝船船舶不同之處理方式:
報單原申報船舶與實際裝船船舶不同時,得採訊息更正或臨櫃更正。
(一)採訊息更正者,應刪除原申報之出口裝船清表,再申報實際裝船船舶之出口裝船清表,無須更正出口報單,海關系統將於出口報單進行加註寫檔作業,但不覆蓋原申報內容。
(二)採臨櫃更正者海關分別發送取消原放行及實際裝船放行訊息,運輸業者或報關業者得備妥申請書註明報單號碼及原申報與實際裝船海關通關號碼、裝貨單號碼,申請更改出口報單資料,海關系統將分別取消原放行訊息及傳送實際裝船放行訊息。
洽詢單位:業務二組業務一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5113、54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