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出口貨物代收費用(推廣貿易服務費)徵納作業簡介
一、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徵收方式:
(一)依據貿易法第21條規定,推廣貿易服務費由海關協助經濟部國際貿易署代收之。
(二)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收取費率,為出口貨物價格(離岸價格)萬分之4。
(三)出口貨物已繳納推廣貿易服務費,因故退關或註銷時,得向原收取機關(海關)申請退還。
二、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繳納證之核發作業:
海運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之收取,自94年7月起改為按季彙總徵收,由本關簽約商列印「出口貨物代收費用繳納證」並郵寄貨物輸出人,出口廠商持憑向各地代收銀行或郵局繳納。
出口推廣貿易服務費自98年3月16日起納入網際網路稅費繳納作業系統,相關資訊請至關港貿單一窗口(網址:http://portal.sw.nat.gov.tw)稅規費繳納(需使用憑證登入)項下查詢。
三、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繳納期限:
(一)依據貿易法施行細則第17條第1項規定: 依本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繳納之推廣貿易服務費,出進口人應自海關填發繳納證之日起14日內繳納。
(二)依據貿易法30條第1項第2款及貿易法施行細則第21條規定: 應繳納之推廣貿易服務費,逾期不繳者,經濟部國際貿易署得暫停其輸出入貨品,海關配合辦理。
四、出口貨物推廣貿易服務費代收銀行,詳見「出口貨物代收繳納證」背面列舉銀行:
臺灣銀行、彰化商業銀行、第一銀行、華南銀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花旗(臺灣)銀行、合作金庫、臺灣土地銀行、兆豐國際商業銀行各地分行。
貳、出口貨物代收費用暫銷程序
廠商滯欠出口貨物代收費用遭海關暫停通關之處理:
一、廠商已繳納出口貨物代收費用而電腦尚未銷檔者,可檢具經簽證之收據聯影本親洽或電傳本關業務二組申請暫銷。
二、因夜間或情況特殊,廠商無法即時取得繳費證明者,准憑切結書申請具結,並於具結後三日內申請補證繳納。
洽詢單位:業務二組業務一課
聯絡電話:(02)24202951轉5125
傳真:(02)242639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