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便利廠商縮短進口貨物通關時間及靈活運用資金,財政部自81年6月1日起實施進口貨物先放後稅通關作業。有關先放後稅的擔保方式、申請、可提供擔保的種類及相關規定等種種疑問,相信可藉由以下之問答提供進口人對先放後稅辦法基本的認識。
一、 什麼是「先放後稅」?
答: 「先放後稅」是指納稅義務人、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提供一定金額之擔保,經海關核准後,在擔保期間內,凡該納稅義務人依關稅法第18條規定,應繳進口貨物之關稅、保證金及應徵代徵各項稅費,可由納稅義務人提供的擔保額度中暫行扣抵,先予放行提貨,俟納稅義務人於規定期限內,繳納應繳各項稅費後,恢復其擔保額度,重複循環使用。
二、 先放後稅的擔保方式有那些:
答: 申請先放後稅的擔保,可依下列2種方式辦理:
(一)限區擔保:指納稅義務人、報關業者或其負責人自單一關區進口貨物所提供的擔保,其額度由申請人自行決定。亦即申請人在某一關區(例如基隆、臺北、臺中、高雄關)提供擔保後,僅就該關轄區內使用先放後稅擔保額度,無法跨越其他關區使用該擔保。
(二)通區擔保:指納稅義務人自各地區海關進口貨物所提供的共同擔保,其額度由納稅義務人自行決定。亦即納稅義務人提供擔保,經海關核准後,其由各關進口的貨物,皆可共同使用該擔保額度,而不受跨越關區的限制。
三、 可提供擔保的種類有幾種?
答: 申請辦理先放後稅,依規定可提供的擔保種類共有7種:
(一)現金。
(二)政府發行之公債券。
(三)銀行定期存單。
(四)信用合作社定期存單。
(五)信託投資公司1年以上普通信託憑證。
(六)授信機構之保證(紙本保證書或電子化保證書)。
(七)其他經財政部核准,易於變價及保管,且無產權糾紛之財產。
前項第2款至第5款及第7款之擔保,應依法設定抵押權或質權於海關,並以限區擔保方式為限;第1款及第6款之擔保,得選擇通區擔保方式。
報關業者申請提供擔保者,如其組織屬公司形態,須其公司章程明定得為保證,方可辦理第1項第1款至第5款及第7款規定之擔保,以符合公司法第16條第1項規定。
四、進口人應如何申請辦理先放後稅?
答:
(一)海關各關區均備有空白申請表格供申請人索取或至本關(或財政部關務署)網站之書表下載,申請人應於申請書中載明:
1.申請人姓名、性別、年齡、職業、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居所;如為法人或其他團體,應註明名稱及事務所或營業所、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如為營利事業者,應載明營利事業統一編號。
2.願供擔保先行驗放之聲明。
3.擔保之種類及方式。
4.申請之年、月、日。
申請人依規定逐項詳填上述資料後,檢同擔保品及擔保額度同意受託報關業使用聲明書、經濟部商業司核發之(變更)登記表影本(核對印鑑用)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蓋公司大小章,註明『與正本無訛』字樣)向欲申請之關區投遞。
(二)進口人如在基隆關(包括業務一組及五堵、八里、桃園等各分關)通關放行,可向關本部業務二組業務二課業者服務股申請辦理先放後稅。
(三)若申請人之擔保品為授信機構之電子化保證書,則可於關港貿單一窗口(另開視窗)以電子憑證登入,線上遞交先放後稅申請書。
五、 先放後稅之申請廠商資格有無任何限制?
答: 先放後稅之申請廠商資格並無限制。只要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進口業務,依照規定備妥各項書面文件向海關申請,即可享有先放後稅對進口通關的各項便利與優點。
六、 申請先放後稅於何時方可開始使用?
答:海關依申請人投遞文件一一審核,並辦妥授信擔保對保、擔保品寄存國庫等手續後,即將申請廠商資料鍵入電腦控管,正式准予使用先放後稅方式通關。進口人只要於投單時在報單(29)欄內填列先放後稅海關核准案號及(27)欄填3(先放後稅通關方式代號)即可。
七、先放後稅之授信機構保證函是否包括信用合作社開具之保證函?
答: 所謂授信機構係指金融機構營業執照所載營業項目,列有保證業務者為限。而一般信用合作社之營業項目,若未包括保證業務,海關將不予受理。
八、 先放後稅之稅款繳納證是否可至全省各公、民營金融機構繳納?
答: 進口人依先放後稅方式通關所核發之稅款繳納證,應於稅單核發後14日內赴海關指定之繳款金融機構收稅處繳納(代庫銀行駐海關收稅處、臺銀、彰銀、一銀、華銀、國泰世華、兆豐、合庫、日盛、台新、元大、遠東及其各支行庫或其他接受本項轉匯業務之金融機構。)或向財政部關務署請准稅費平台繳納系統網路憑證於網路繳納。
九、 擔保額度如何使用?
答: 准予先放後稅方式辦理通關之進口人或報關行,通關時應繳之各項稅費自動由擔保額度扣除,先予放行提貨,於繳稅後由各通關單位辦理登帳銷案(經由EDI繳納者由電腦自動登帳),恢復已扣除之擔保額度。在法定有效擔保期限內之額度,可循環使用。
十、通關時始發現擔保額度不足扣抵應課稅費時,應如何處理?
答: 按現行「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5條第2項規定,納稅義務人或報關行提供之擔保不足時,電腦自動改採一般通關方式繳納應繳稅費後通關放行。
十一、進口人已申請先放後稅方式辦理通關,日後發現原申請擔保額度不夠時,應如何辦理增加擔保額度?
答: 進口人欲增加擔保額度,可逕向擔保銀行洽辦新保證函並由擔保銀行逕寄本關,或執新的擔保品向海關申請,經海關審核並辦妥授信擔保對保、擔保品寄存國庫等手續後,將其擔保額度累計加總至進口人之先放後稅擔保額度繼續使用。
十二、 進口人由授信機構出具之保證函擔保期限已屆滿後,可否對已經屆滿之保證函申請展延?
答: 授信機構出具之保證函有一定之法定擔保期限,海關僅對該授信機構之擔保期限內具有求償權,在此法定擔保期限外,授信機構已無擔保責任,故無法展延。進口人可於期限屆滿前重新申請新的授信機構保證函,向海關申請繼續辦理擔保。
十三、 先放後稅之擔保於何時終止其擔保責任?
答: 先放後稅於擔保原因消滅或擔保期間屆滿,在保證期間內所扣額度之應繳各項稅費均已繳清,海關得依納稅義務人,授信機構或提供擔保人的申請,退還其擔保品或解除其擔保責任。在擔保期間屆滿前欲提前終止擔保或申請退還其擔保品者,應先繳清應繳之款項及補辦應辦之手續。
十四、 進口人如何查詢擔保之剩餘額度及額度使用情形?
答: 進口人或報關人可透過關港貿單一窗口(另開視窗)「通關服務>免證查詢服務>(GC311)進口先放後稅擔保餘額查詢」查詢擔保餘額,或電洽查詢;另進口人如有需要,可以書面具名申請列印單日擔保額度之使用明細表,惟依「海關徵收規費規則」第11條第1項第4款規定,申請電腦資料應徵收簽證文件費每份新臺幣100元。
十五、 進口人依先放後稅方式通關之案件,若已逾期未繳清各項稅費或未依限補辦手續者,是否仍可繼續以先放後稅方式辦理通關?
答: 依先放後稅辦理通關之進口貨物,應依關稅法第43條規定,於海關填發稅款繳納證之翌日起14日內繳清稅費,不依前述規定期限繳納者,自繳稅期限屆滿之翌日起,依欠繳稅額加徵滯納金及利息,加徵滯納金滿30日仍不繳納者,依「進口貨物先放後稅實施辦法」第8條規定,海關除依關稅法有關規定就擔保取償及追繳稅款外,並視案情輕重予以警告或停止其辦理1年以下先放後稅。
查詢單位:業務二組 先放後稅窗口
查詢電話:(02)24202951轉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