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 字第 1141011754 號
附件: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帶土活植物,數量:12PCE,重量:1.8KG),係於113年6月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吳雅惠名義報運進口(第AX/ /13/624/FE3S0號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涉及逃避管制,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2規定沒入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