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6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33222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1377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虛報進口貨物(電子煙組合元件(塑膠外殼) 3,000PCE)名稱及數量,進口經濟部依貿易法規定公告管制輸入之物品,涉及逃避管制,惟本案行為人於處分送達前已死亡,爰不再裁處罰鍰。貨物部分列受處分人不詳沒入案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