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13435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1年第11100393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菸油
677 BOX、電子菸主機73 PCE及菸油補充瓶92 PCE,係於
110年1月12日由不詳人士冒用翁煥綸名義私運進口,當予
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