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054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0094號處分書。
依據: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塑膠殼電子菸零件6,750PCE,係於111年11月2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廖昱豪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20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0545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0094號處分書。
依據: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塑膠殼電子菸零件6,750PCE,係於111年11月2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廖昱豪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