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8月5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24686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113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霧化器6,040 PCE、電子煙主機2 PCE,係於112年11月22日由不詳人士冒用簡廷衞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