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霧化器DOTMOD,數量:1,670PAC ,重量:39.34KG,係於112年11月2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張佑志名義報運進口,並由報關業者代為遞送第AX/ /12/627/EYG70號進口快遞貨物簡易申報單,涉及逃避管制,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2規定沒入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