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31011768 號
附件: 如主旨
一、旨揭處分書經本關以郵遞方式送達皆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3樓)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3年4月18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31011768 號
附件: 如主旨
一、旨揭處分書經本關以郵遞方式送達皆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處分書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海關緝私條例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處分書現由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3樓)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組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