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普五字第1141033770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 公告本關五堵分關114年7月份逾期未領貨樣、114年7月 份查價退回及114年9月份已解除專案保管逾期未領回等貨樣(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
一、請各進出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 收據向本關五堵分關進口業務二課業務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應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主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