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基普里字第114101848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關八里分關112年7月份至114年3月份所有進出口逾期未領、查價退回及已解除專案保管逾期未領回等貨樣(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進出口人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間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八里分關業務課驗貨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或所委任報關業者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