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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送達本關114年12月3日基普法處字第1140121497號銷毀費用追繳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6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0706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12月3日基普法處字第1140121497號銷毀費用追繳函。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及第81條。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莊樹豐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本關法務緝案組洽領旨揭銷毀費用追繳函。
二、旨揭銷毀費用追繳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更新日期:115-03-06 點閱次數: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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