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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符合「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之報關業,請於114年2月28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關業務二組申請。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114年1月6日

發文字號: 基普業二字第1141000427號

附件: ​

主旨: 公告符合「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之報關業,請於114年2月28日前,檢具申請書向本關業務二組申請。
依據: ​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33條及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作業規定。

公告事項:

一、依旨揭作業規定第2點,經審核符合降低貨物抽驗比率條件之報關業者,將書面通知,並依該作業規定第3點予以降低進、出口貨物抽驗比率,但貨物依規定必驗者,不得降低抽驗比率。具備安全認證優質企業報關業者,其降低抽驗比率為51%以上至75%,且無須檢具申請書向海關申請辦理,即享有該優惠措施。第1類報關業者,其降低抽驗比率為26%以上至50%;第2類報關業者,其降低抽驗比率為25%以內。降低抽驗比率之期間為1年,自114年4月1日起至115年3月31日止。

二、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報關業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立即取消其降低貨物抽驗比率之資格:

(一)違反報關業設置管理辦法第24-1條、第25條第3款或第5款規定,經海關依法處分。

(二)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違反海關緝私條例規定,其所漏進口稅額、溢沖退稅額或經處分沒入貨物之價值超過新臺幣10萬元,經海關依法處分,該年度合計3次以上且逾該年度報單總數量千分之2。

(三)申報之進、出口貨物有侵害智慧財產權或違反高科技貨品輸出入管理規定,經主管機關依法處分,該年度合計3次以上。

(四)報關業者經依關稅法受警告或罰鍰處分,該年度合計6次以上。

(五)當年度受停止報關業務處分。

(六)其他違法情事。

三、申請書請至本關網站〔https://web.customs.gov.tw/keelung/資訊匯流/書表下載/報關業者書表項下列印「報關業者申請降低貨物抽驗比率申請書」,洽詢電話:(02)24202951分機5423〕。

更新日期:114-01-06 點閱次數:1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