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1日
發文字號:基普倉字第 1151007773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關倉棧組114年9至10月份逾期未領貨樣(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一、各貨主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間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倉棧組倉庫課海運快遞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請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主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組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