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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0629號處分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05818號

附件: ​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0629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第2項及第6項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項次2:包包 Brand:THE NORTH FACE(仿品)225PCE、項次6:襪(Polyester,2% Spandex)288NPR,係於112年9月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曾冠華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更新日期:115-02-24 點閱次數: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