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05818號
附件: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第2項及第6項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項次2:包包 Brand:THE NORTH FACE(仿品)225PCE、項次6:襪(Polyester,2% Spandex)288NPR,係於112年9月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曾冠華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5年2月24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05818號
附件: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第2項及第6項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項次2:包包 Brand:THE NORTH FACE(仿品)225PCE、項次6:襪(Polyester,2% Spandex)288NPR,係於112年9月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曾冠華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