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02477 號
附件:
一、應受送達人呂咨育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本關法務緝案組洽領該旨揭通知銷毀函。
二、旨揭通知銷毀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月21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02477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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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受送達人呂咨育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本關法務緝案組洽領該旨揭通知銷毀函。
二、旨揭通知銷毀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