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2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1432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0516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第2-3項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第2項貨物:栽培介質,數量:1PKG;第3項貨物:帶栽培介質活植物,數量:2PKG,係於112年8月6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周一明名義報運進口,涉及逃避管制,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2規定沒入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