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 字第 1141012159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0358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莫小仙自熱煲仔飯(含香腸30克)1PCE、莫小仙自熱煲仔飯(含滷肉,非屬應施檢疫物)1PCE、螺絲粉(牌名:李子柒)3PCE、大冷面(成分:小麥)4PCE、泡椒米線2PCE、大面筋辣條4PCE、酸辣粉12PCE,係於113年1月26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楊智誠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