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27640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273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煙彈、品牌:TOLE、規格:2ml、含5%尼古丁、99BOX,係於110年4月29由不詳人士冒用陳宥安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