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4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27223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1056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組合元件(煙嘴)1,030PCE、電子煙組合元件(霧化芯)1,000PCE及電子煙組合元件(矽膠塞)1,000PCE,係於114年7月19日由不詳人士冒用謝凱翔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