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12898號
附件:
一、應受送達人戴晨亦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本關法務緝案組洽領旨揭通知銷毀函。
二、旨揭通知銷毀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1289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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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應受送達人戴晨亦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本關法務緝案組洽領旨揭通知銷毀函。
二、旨揭通知銷毀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