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網站導覽 常見問答 聯絡我們 English
  • 字級大小
  • :::
:::
將資訊分享到Facebook 將資訊分享Line 將資訊以Email轉寄 彈窗列印設定
公告銷毀本關將屆保存年限之109年度(含以前)已結案之進出口報單,進出口廠商或個人如需閱覽、複印或申請相關證明文件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5日
發文字號:基普業二字第11510157351號 
附件:​

主旨:​公告銷毀本關將屆保存年限之109年度(含以前)已結案之進出口報單,進出口廠商或個人如需閱覽、複印或申請相關證明文件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依據:​檔案法及海關檔案清理銷毀要點。

更新日期:115-05-15 點閱次數:2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