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4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15385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送達劉志華(身分證字號:U1214*****)因滯欠罰鍰尚未繳清,動產受禁止處分之本關115年5月12日基普法字第1151015077號函(如附件)。
依據: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9條之1準用關稅法第48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79條、第80條及第81條辦理。
公告事項:
一、因旨揭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為避免行政程序遲延,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請應受送達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法務課(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函文,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