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2日
發文字號:基普里字第1131032135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關八里分關113年10月份逾期未領貨樣(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進口人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間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八里分關海運快遞二課海運快遞一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或所委任報關業者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50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