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34333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681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第1項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菸菸彈(3PCE/BOX) 60BOX,係於111年5月9日由不詳人士冒用羅崇文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