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4月2日
發文字號:基普業一 字第1141010105號
附件:如主旨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一、旨揭函經本關以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升隆國際貿易公司(下稱應受送達人)已於113年11月22日廢止致不能送達,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旨揭函現由本關業務一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2樓)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本關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