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2月12日
發文字號:基普業一字第11410043901號
附件: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關業務一組113年10月份逾期未領貨樣、113年11月份查價退回及114年1月份已解除專案保管逾期未領回等貨樣(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各進口人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間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業務一組業務二課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請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者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處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