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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銷毀本關108年以前已結案之進出口報單,進出口廠商或個人如需閱覽、複印或申請相關證明文件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基普業二字第 11410151371 號

附件: ​

主旨:​公告銷毀本關108年以前已結案之進出口報單,進出口廠商或個人如需閱覽、複印或申請相關證明文件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依據:​檔案法及海關檔案清理銷毀要點。
 

更新日期:114-05-19 點閱次數: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