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5月19日 發文字號:基普業二字第 11410151371 號 附件: 主旨:公告銷毀本關108年以前已結案之進出口報單,進出口廠商或個人如需閱覽、複印或申請相關證明文件者,請自公告之日起6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概不受理。 依據:檔案法及海關檔案清理銷毀要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