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25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16889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0513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文: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拋棄式電子煙主機(800 PCE、7.67 KG),係於112年10月13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楊家明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