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37130 號
附件: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
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香精(含尼古丁) 22BOT,係於111年
6月30日 由不詳人士冒用張耘甄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1月20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37130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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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
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香精(含尼古丁) 22BOT,係於111年
6月30日 由不詳人士冒用張耘甄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