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334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1397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45條之2。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摺疊電動自行車、1PCE、重量:14.24KG,係於115年3月29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戴裕堃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