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5月2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13434 號
附件:
主旨:
公告送達本關111年第11100388號處分書。
依據:
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
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菸油,數量:1,037 BOX,重量:42.1 KG,係於110年1月12日由不詳人士冒用鄧偉成名義報運進口,涉及逃避管制,爰依海關緝私條例第45條之2規定沒入貨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