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4月22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字第1151012875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0392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思博瑞電子菸彈2ML(內含尼古丁菸油、尼古丁含量:3%)、156BOX、重量:6KG,係於110年3月3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張忠瑞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