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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關五堵分關114年5與6月份逾期未領貨樣、114年6 月份查價退回及114年8月份已解除專案保管逾期未領回等貨樣(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9月19日
發文字號: 基普五 字第 1141030306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 公告本關五堵分關114年5與6月份逾期未領貨樣、114年6月份查價退回及114年8月份已解除專案保管逾期未領回等貨樣(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 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進出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 據向本關五堵分關進口業務二課業務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應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主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

更新日期:114-09-19 點閱次數: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