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6月16日
發文字號:基普倉 字第 114101847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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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核准3家業者設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及合計4條貨物通關線:基隆港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2條貨物通關線、台基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及聯興國際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各1條貨物通關線。
二、上開核准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應於申請區域內設置1條與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實體隔離之雜貨櫃X光專線,用以辦理卸存貨櫃(物)及通關作業,其相關設施及設備由其負擔。
三、上開核准之海運快遞貨物專區業者,應於核准函送達之翌日起6個月內,以書面向本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經審查小組實地勘查通過後,由本關核准登記,始得營運。如未能於規定期間完成建置者,應於期間屆滿前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關申請展延,展延期間以3個月為限;屆期未展延或未於展延期間內完成建置並以書面向本關申請進行實地勘查者,本關得廢止核准海運快遞貨物專區及貨物通關線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