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0176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2146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45條之2。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霧化器baby(960PCE、4.2KG)及霧化芯VAPTIO(2,400PCE、10.3KG),係於111年12月26日由不詳人士冒用賴瑋強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