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 字第 1141014183 號
附件:
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志豪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本關法務緝案組洽領該旨揭通知銷毀函。
二、旨揭通知銷毀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 字第 1141014183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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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事項:
一、應受送達人張志豪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本關法務緝案組洽領該旨揭通知銷毀函。
二、旨揭通知銷毀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