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基普五字第1131032289號
附件:如主旨
一、請各進出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五堵分關進口業務二課業務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主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3年10月23日
發文字號:基普五字第1131032289號
附件:如主旨
一、請各進出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五堵分關進口業務二課業務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主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樣。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