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9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22358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5年第11500806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45條之2。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塑膠殼(電子菸零件)、2,000 PCE、重量:6.78 KG,係於113年8月12日由不詳人士冒用蔡翠宴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