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基普里字第1141017944號
附件:如主旨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一、旨揭函經本關以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旨揭函現由本關八里分關(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123號4樓)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分關領取。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6月11日
發文字號:基普里字第1141017944號
附件:如主旨
依據:依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80條及第81條規定辦理。
一、旨揭函經本關以郵寄方式送達遭退回,經查應受送達人應為送達處所不明,爰依法辦理公示送達。
二、旨揭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行政程序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三、應送達之旨揭函現由本關八里分關(新北市八里區商港路123號4樓)保管,應受送達人得隨時至該分關領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