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8月29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27652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159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第1項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菸油(供人體吸食)56BOT,係於111年7月12日由不詳人士冒用蔡翔宇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