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2月1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38229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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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思博瑞”電子菸彈2ML(內含尼古丁菸油)(尼古丁含量3%)(AX 10514E88GJ第2項)121BOX、“思博瑞”電子菸彈2ML(內含尼古丁菸油)(尼古丁含量3%)(AX 10514E88GK第2項)187BOX、“思博瑞”電子菸彈2ML(內含尼古丁菸油)(尼古丁含量3%)(AX 10514E88GH第2項)187BOX,係於110年3月3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林文龍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