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2月15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39999號
附件:
主旨:公示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2000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霧化器(牌名:Fitpod X)(3PCE/BOX) 1,440BOX,係於113年2月27日由不詳人士冒用陳玉玲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