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12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07927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2207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36條第3項及第45條之2。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彈、品牌:思博瑞,規格:3 ml、187 BOX、重量:6.45 KG、尼古丁含量3%,係於110年3月3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余慶竹(原名:余岳庭)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