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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本關五堵分關114年3月份逾期未領回進出口貨樣清表1份(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 114年3月14日

發文字號:基普五 字第 1141008151 號

附件: 如主旨

主旨:​公告本關五堵分關114年3月份逾期未領回進出口貨樣清表1份(如附件),請自公告之翌日起1個月內領回。
依據:​進出口貨物查驗準則第35條。

公告事項:

​一、請各進出口商或所委任報關業者於公告期限內,持貨樣收據向本關五堵分關進口業務二課業務股貨樣室領取貨樣。

二、如貨樣收據遺失仍擬申領貨樣者,得由貨主及所委任報關業主聯名出具書面申請,發還該貨

三、貨樣逾期未領回亦未申請保留者,本關將依「進出口貨物查驗注意事項」第49點規定辦理,不另通知。

更新日期:114-03-17 點閱次數:36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