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01642號
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及第81條。
一、應受送達人吳家慶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本關法務緝案組洽領該旨揭通知銷毀函。
二、旨揭通知銷毀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01642號
附件: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7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80條及第81條。
一、應受送達人吳家慶得隨時前來基隆市港西街6號本關法務緝案組洽領該旨揭通知銷毀函。
二、旨揭通知銷毀函自公告之日起,經20日發生送達效力後,本關將依關稅法及其他有關規定辦理後續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