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月8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5100082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2136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
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霧化器 baby 960PCE及霧化芯 VAPTIO
2,400PCE,係於111年12月26日由不詳人士冒用王嘉宏名義私運進口,當予
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