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4年10月29日
 發文字號:基普法字第1141034334號
 附件:
 主旨:公告送達本關114年第11401582號處分書。
 依據:海關緝私條例第46條及行政程序法第81條。
 公告事項:請物之所有人自公告之日起20日內,至本關法務緝案組(基隆市仁愛區港西街6號)洽領旨揭處分書,屆期發生送達效力。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 分 主 旨 :下 列 實 到 貨 物 沒 入 之 。 本 案 事 實:“LANA”電子菸油彈1.8 ML(內含尼古丁菸油)(尼古丁含量 3%)等7件,係於110年3月31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李佳怡名義報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