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37636 號
附件:
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主機(半成品)、660PCE,係於113年6月27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潘秀青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 114年11月25日
發文字號: 基普法 字第 1141037636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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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貨物所有人:不詳。
二、處分主旨:下列實到貨物沒入之。本案事實:電子煙主機(半成品)、660PCE,係於113年6月27日由不詳人士冒用潘秀青名義私運進口,當予依法論處。